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表3.1.1
| 等级 |
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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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级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 |
| 一级 |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 一类建筑 |
|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门诊楼;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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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建筑 | 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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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民用建筑 |
1.地下铁道车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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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 二类建筑 |
|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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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建筑 | 1.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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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民用建筑 | 1.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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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注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