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gas transportion pipeline engineering

GB 50251—94(摘录)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111


3 输气工艺

3.4 输气管道的安全泄放

3.4.6 放空气体应经放空竖管排入大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防火要求。

3.4.7 输气干线放空竖管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和危害居民健康的地方。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及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m

5 管道和管道附件的结构设计

5.3 管道附件

5.3.10 在防火区内关键部件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6 输气站

6.1 输气站设置原则

6.1.2.4 与附近工业、企业、仓库、火车站及其它公用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 压缩机组的布置及厂房设计原则

6.4.3 压气站内建()筑物的防火、防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6.4.4 压缩机房的每一操作层及高出地面3m以上的操作平台(不包括单独的发动机平台),应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及通向地面的梯子。操作平台上的任意点沿通道中心线与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得大于25m。安全出口和通往安全地带的通道,必须畅通无阻。

8 辅助生产设施

8.1 供电

8.1.6 输气站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划定爆炸危险场所,并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选配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

8.2 给水排水

8.2.3 应根据输气站用水量、供水系统的可靠程度确定安全水池的设置。当需要设安全水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2.3.1 应充分利用地形设置高地水池。

8.2.3.2 安全水池的容积应根据生产所需的储备水量和消防用水确定。生产储备水量宜按6~8h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原油及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计算。安全水池中消防用水不得作它用。

8.2.7 输气站消防系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