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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梧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

FIREREN.COM 2007-7-2 12:19:00 通讯员刘军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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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刘军牙报道:6月26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梧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各级政府明确指出,如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将被市政府行政问责。

    《办法》共分十五条,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办法》中对需问责的情况、组织机构、问责方式、处理决定、组织纪律等内容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为各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力如何问责提供了处理依据,“安全生产问责制”按情节轻重不同分为警告和问责两个级别。依据《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后如火灾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同期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的、重大火灾隐患事故未按要求排查和整改的、年内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将向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警告。依据《办法》第四条,以后如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发生1起特大火灾的、30日内发生2起以上重大火灾的,市政府也会向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起问责。

   《办法》明确了组织实施机构。由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和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召开问责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大、政协、总工会等单位列席。

   《办法》规定了问责的方式和方法。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被问责的政府要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接受行政问责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

《办法》中指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分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责令辞职、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等七种情形。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回避制度、申诉制度、复核制度及纠错制度等。

解读《办法》的出台,规定凡发生安全事故,其所在区域的政府部门将受到“行政制裁”,无疑是政府对某些安全生产工作做得不到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下的一道“紧箍咒”,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的弦,以确保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办法》的实施也将进一步推动了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有助于形成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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