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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多层建筑应急照明设计

作者:李世弘 2004-10-10 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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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当前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结合国外规范建议制定国家应急照明标准,以其尽快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照明;安全设施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多层建筑也比比皆是。照明给了建筑物以生命力,因此,人们越来越注重应急照明的设置,其安全性已成为关注的焦点,也是建筑照明设计中必须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在正常情况下因突发事件中断照明后,为保证人员的安全,必须设置应急照明。
    1  应急照明的内容与要求
    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 - 90) 中已提出应急照明可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95) 中第九章第二节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87) 中第十章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中规定了应设的部位。这样,设计人员根据使用特点及甲方要求,在控制上采取不同的方法,使应急照明设计出现了千姿百态、百花齐放的局面。
    (1) 疏散照明。疏散照明包括疏散指示照明,即标志出口位置的“出口标示灯”和引导指向出口的“指向标示灯”及用于满足疏散通道照明要求的“疏散照明灯”。通常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指示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正常时,蓄电池处于充电状态。当正常电源断电后,灯具本身进行电源切换,由蓄电池供电,此种灯通常采用三线制配电。疏散照明灯的布置,有的采用专用灯具,正常时不点燃,火灾或事故时点燃。这样布置无论灯具占不占正常灯位,都使得灯具布置较为凌乱。有的选用与所在场所一致灯具,此灯占居正常灯位。这样就带来了控制的问题,必须保证正常时和非正常时均能点燃,对此,设计时是必须予以考虑的。
    根据经验,走廊的疏散灯可以隔灯布置应急灯,不再另设应急照明灯,这样既可满足正常时的照明标准,也可达到事故时的照明要求。对于档次较高的建筑内的走廊可全部按疏散照明要求设计。对营业厅的疏散照明,面积较大的营业厅,不仅需在安全出口设置安全指示,还应在营业厅内设置事故照明。在设计时采用在营业厅内设有正常照明配电箱和事故照明配电箱。事故照明箱既可为双电源自动切换,也可采用蓄电池维持继续照明。正常照明的灯具为二线配电,事故照明箱的灯具为三线配电。事故照明灯具与正常照明灯具隔一至二行布置。这样,既可全部投入做为正常照明,也可在事故时做应急照明,既能达到疏散要求又可达到暂时继续营业要求,并可把应急照明回路的灯具,做为夜间值班的照明处理,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2) 安全出口标志灯。有人认为,安全出口标志灯与疏散指示灯一样,正常时处于关闭状态。事实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该常明,因为它是一种安全的保障。当人们走进一个新建筑时,对环境不很熟悉,首先常会考虑,如果一发生事故,从哪里出去?往往非常留意安全出口的设置,设置醒目标志的安全出口,必然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象商场、餐厅、多功能厅、健身娱乐场所等,如果不营业时,没有人出入,为了节约用电可关闭疏散照明,采用三线制配线,使应急灯内蓄电池处于充电状态。
    (3) 备用照明与安全照明。设置在事故发生后仍需坚持工作的地方,应结合正常照明统一布置。通过利用正常照明灯的部分或全部,故障时进行电源切换或全部采用应急照明灯。
    2  应急照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尚未制定出应急照明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应急照明设计依据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章节。高层建筑一般属二类建筑以上,要求标准较高,规定设应急照明的部位比较明确,一旦发生火灾或故障时,可以实现人员的安全疏散,减少事故发生。多层建筑应急照明设计依据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章节,条款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全面,存有不完善之处。
    应急照明是为保障建筑物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及消防和救援工作,所以应急照明是十分重要的安全设施。在应急照明设计时,应该以高标准要求,对于整个建筑物来讲造价稍有所提高是物超所值。如某商场,有三层营业厅,厅内设有扶梯,每层面积均在1300m2左右,仅在楼梯安全出口处设有疏散标志灯,整个营业大厅没有设应急照明,存在极大不安全隐患。做为设计项目可在公共建筑物的楼梯间,商场的营业厅内增设应急照明。但做为审图事务所的审图项目,很难处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每层面积超过1500m2应设火灾事故照明”,据此设计不违反规范。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有一条“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应设备用照明”,可惜不是“强制性条文”。该建筑一是发生火灾或突然断电,整个大厅将一片漆黑,只有楼梯出口处有一丝亮光,人们必然会奔向楼梯处,大厅布置繁杂且还有扶梯有一处为不平坦之地,必然导致混乱、拥挤,楼梯间又未设应急照明灯,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使建筑物的安全性能大大降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楼梯间设应急照明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只规定封闭楼梯间及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疏散走道。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应急照明设置部位有所区别,但关键部位应一致。因为事故时,楼梯间、楼道是安全疏散必经之路。如果把安全等级提高一下,在所有建筑物的楼梯间,楼道均设应急照明灯,安全因素就可以大大提高。曾有报道:某学校因楼梯间照明设施不好,学生晚自习后下楼拥挤造成伤亡事故。应急照明设计的不完善,安全性能差,反映在多层建筑中最为明显。总之,目前多层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规范还不够严谨。而国际上发达国家对设置应急照明场所的规定则更具体、更广泛也更严格,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建筑物设置应急灯具场所的规定见表1。
         
    日本的规定在实际上是一切公共场所与面积大于500m2的三层以上建筑物都必须设置应急灯具,其他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国已经加入WTO ,国际往来日益频繁,建筑设计也应该向国际化靠拢。
    3  结 论
    (1) 为保障国家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或少受损失,国家应尽早制定应急照明法规,在一切公共场所与面积大于500m2的三层以上建筑物,必须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2) 补充修改现有规范因应急照明不足而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关键部位,如楼梯间、楼道中加设应急照明及加大疏散照度,并列为强制性条文,以利执行。
    作者简介:李世弘(1946 - ) ,男,北京市人,邢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文章出处:李世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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