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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III类高层民用建筑分类的探讨

作者:杨容贤,侯堂升 2004-10-22 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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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从实际出发, 结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加以分析, 提出在建筑分类上增加第III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设想, 从而在满足安全需要的前提下, 更加经济合理地搞好建筑防火工作。
    关键词 高层建筑 分类探讨 防火 消防设计

  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 将高层民用建筑分为I类和II类。对公共建筑而言, I类高层民用建筑主要是指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普通民用建筑、专业楼宇和高级旅馆; II 类高层民用建筑主要指建筑高度在24m 至50m 之间的普通建筑。《高规》对高层建筑的分类, 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危险程度和火灾扑救难度来划分的,对不同类别的建筑提出不同的消防要求, 既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又经济合理, 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消防监督工作中, 也碰到一些实际问题, 完全生搬硬套规范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现行《高规》对高层建筑仅划分为I、II 类, 范围太广, 包罗万象, 对当前我国种类繁多的高层建筑有一定程度的制约。笔者根据这几年建审工作所碰到的一些问题, 在此与各位一起探讨。
    在II类高层民用建筑包含范围内, 有这样的一种类型建筑, 建筑高度在24m~ 32m 之间, 层数为六至八层,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平面布置为外走廊, 使用功能上主要以办公为主。这种类型的建筑或称为办公综合楼,在南方城市和县城乡镇较多, 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 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类型建筑, 按《高规》分类属于II类高层民用建筑, 建审时应按II 类高层建筑来审核其消防设计。但因其面积小, 层数少, 建筑物内人员少, 火灾危险程度低, 完全按《高规》来提出审核意见, 执行起来确有困难, 笔者认为有值得探讨之处。这类型建筑平面布置如图1、图2。
   
   
  按照《高规》的规定, 方案1 和方案2 的平面布置是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 存在的问题有:(1) 不能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按《高规》第6.1.1条规定,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方案1 和方案2 只设有一个楼梯; (2) 疏散楼梯间不是封闭楼梯间。按《高规》第6.2.2 条的规定, 每层楼梯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一道, 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针对这两个存在的问题, 依照《高规》提出相应的建审意见应为: (1) 增加一个安全出口, 即增设一个疏散楼梯(《高规》中安全出口定义为: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 (2)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一道, 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这两条意见完全是依照《高规》的规定提出, 也只有这样整改才能满足规范要求。但对于这两条意见, 大部分的建设单位表示难以接受, 特别是对于增设楼梯这一条, 涉及到增加地皮或减少建筑使用面积, 设室外楼梯又影响建筑立面效果等等。
    从消防安全角度分析, 笔者认为在特定的条件下, 设一个楼梯是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高规》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公共建筑有应设避难层或避难间的要求。避难层(间) 是发生火灾时人员逃避火灾威胁的安全场所。规范对避难层设计有明确规定, 但对避难间则无具体要求。从逃避火灾威胁角度来看, 本方案1 和方案2 的卫生间就是一个避难间, 理由有: (1) 各层卫生间位置相同, 卫生间内一般无可燃装修,没有火灾危险; (2) 采用外走廊, 自然排烟, 烟气不会进入卫生间; (3) 卫生间墙体、楼板有足够的耐火极限; (4) 卫生间内净面积足够容纳本层人员数量。这些卫生间净面积约10m2, 以避难层容纳人员指标: 每平方米5 人计, 卫生间容纳人员数量为10m2×5人/m2= 50 人。以每间办公室工作人员5 人计, 每层实有人员为6 间×5人/间= 30 人。
    通过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火灾时卫生间是安全的, 可以作为避难间或第二个安全出口来考虑, 其条件是: (1) 卫生间必须布置在直走道的尽端, 并且净面积足够容纳本层人员; (2) 建筑平面布置采用外走廊, 自然排烟; (3) 方案1 中①~ ④轴之间的走道长度应能满足袋形走道长度要求; (4) 建筑使用功能上应严格限制使用性质, 以办公为主, 不能作为公共娱乐场所使用; (5) 严格控制建筑内二次装修使用的可燃材料。对于第二条建审意见要求设防火门的问题, 由于外走道自然排烟, 不存在烟气入侵楼梯的问题, 因此设防火门没有必要。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高规》在对高层建筑的分类上可划分得再细一些, 对建筑高度在32m 以下, 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 采用外走道布置的办公综合楼, 可列为第III类高层民用建筑。对第III类民用高层建筑, 消防要求可适当放宽, 如规定能满足本方案1、方案2 的条件, 卫生间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考虑, 但卫生间应设消火栓等。这个规定同样适用于24m 以下的建筑。以便在能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 更经济合理, 既有利于消防监督, 能满足规范要求, 又节省投资, 有利于经济发展。以上为个人看法, 不同意见, 欢迎批评探讨。


【文章出处:杨容贤,侯堂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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