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专业书店 商务资讯 消防论文 技术讲座 规范标准 消防常识 消防产品 产品样本 企业黄页 供求信息 投稿中心
规范探讨 设计方法 最新技术 监督管理 火灾调查 灭火方法 防火研究 维护施工 技术讲座
当前位置:首页技术特区技术文章监督管理
行政强制措施在消防工作中的运用

作者:龚成,杨翔 2004-11-10 16:02:00
页面功能 【字体: 】 【关闭】【发 表 评 论】【推 荐】
    [摘  要]  本文分析了公安消防机构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归纳了它们的主要特点,并就公安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行政强制措施;消防;运用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加以暂时性强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管理或灭火救援的过程中,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害,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确保消防行政执法、行政决定的顺利进行,对特定相对人依法采取的暂时强制限制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
    1.  公安消防机构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1.1 责令停止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
    1.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1.3 强制拆除或清除
    《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4 强制传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公安部36号令)第十九条以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公安部3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处罚或者调查火灾原因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对于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1.5 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消防监督机构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可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消除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1.6查封、扣押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可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措施。《黑龙江消防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违法生产、维修、销售、进口、使用的消防产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财物、吊销证书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1.7 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如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当场登记、封存、固定,以及收缴或扣押等。
    1.8需要紧急处置的其他消防强制措施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然易爆化学物品,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如对检查发现的易然易爆化学物品强制转移异地封存、强行扣留等。
    1.9 消防即时强制
    消防即时强制是一种经法律授权,在特定紧急情况下由公安消防机构使用的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特指公安消防机构在遇到火灾、重大灾害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
    1.9.1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建筑物、构筑物
    《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可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强行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建筑物、构筑物。
    1.9.1 强制让道
    《海口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现场紧急情况时,对于阻碍消防车(艇)通行的车辆、船舶和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拆和强制让道。《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车辆在前往火场途中,紧急情况下对于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
    1.9.3 现场管制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安部37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1.9.4强行征用火场附近建筑物及有关设施
    《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可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强行进入火场并利用附近建筑物及有关设施。
    2.  公安消防机构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
    2.1公安消防机构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设定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这也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2.2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无论相对人是否同意或接受,只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成立,公安消防机构就可以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强行加以限制使其保持在某一状态下,这是行政权力本质特征的充分体现。
    2.3 公安消防机构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一种执法手段,不是对相对人的结论性处置;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为目的,而是以实现一定的消防行政管理目标或者预防和制止可能危害社会的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为目的。
    2.4 公安消防机构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进行暂时性约束或限制,而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作最终处理。待情况查明,解除强制措施,并通过后续行政行为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理。如公安消防机构对相对人的财物实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只是暂时限制其使用权,但财物所有权的归属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根本变化。
    2.5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 公安消防机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具有不确定性。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并不一定以相对人违反消防行政管理法规或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公安消防机构可能是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也可能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预防、制止消防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为防止证据灭失,保障执法顺利进行。
    3.  公安消防机构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实施公安消防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必须合法。在消防执法过程中,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即公安消防机构。
    3.2 准确选用公安消防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由于我国依法享有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较多,且不同的行政机关所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尽相同,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在运用行政强制措施时还必须注意只能作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适用的某类行政强制措施,切不可越权行政或滥用职权。
    3.3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法,但公安消防机构在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时,一般遵循以下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诫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停止危害行为——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包括履行审批手续)——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确定实施方案——执行(应当场告知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复查——解除消防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其他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实施较为方便的消防即时强制,因一般在紧急情况下直接见诸行动,因而不适用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但要尽可能保证消防即时强制的合法和强制措施的合理、适度,既要保护公共利益,也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3.4 完善相关法律文书手续。对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做到齐备规范、内容详实、语言精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工整、文面整洁,日期、签字、捺印、印章齐全。
    3.5 作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客观、合法、确凿、可靠。这里所说的证据不仅包括作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事实,而且包括作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鉴于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在诉讼中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的原则,公安消防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证据的合法性,以免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陷入被动。
3.6 作出的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在时间等环节上应有明确期限。鉴于目前国内消防法律法规多未明确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期限,而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看,它仅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若无限期限制,则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已不再是限制相对人的权利,而是剥夺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在填写《消防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时应视具体情况写明起止日期,不可无限期执行。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往往与消防行政执法紧密联系,而且常常是公安消防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的前奏。针对当前行政执法难度大的现实,也使公安消防机构更加偏爱行政强制措施。特别是在消防集中整治、专项治理行动中,为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整治效果,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往往作为行之有效的手段被频繁使用。正确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消防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一作者简介:龚成,(1975~现在)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指导处,助理工程师


【文章出处:龚成,杨翔】
页面功能 【字体: 】 【关闭】【发 表 评 论】【推 荐】

相关文章
文章搜索
关键字:

推荐文章
文章排行
友情连接
<>
消防人商务网
消防人网站
消防人论坛

首 页 - 消防论文 - 技术讲座 - 规范标准 - 消防常识 - 消防产品 - 产品样本 - 企业黄页 - 供求信息 - 文章地图 -
网站优势广告服务关于消防人代理合作联系我们技术顾问收藏本站我们的产品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2007 Firere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消防人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