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诫勉谈话对公安消防部队反腐败工作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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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消防人网站
2007-10-25 11: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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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消防部队执法力度的加大,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消防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各行各业,从事消防监督管理的干部接触层面越来越广,面临的考验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经不起不健康思想的诱惑,走上了一条不归路,这是他们不守法的结果,叫咎由自取。叹息之余,常在灯下思考:这些干部思想上动摇、价值观扭曲、要求放松、置自己于组织管理之外是其走上不归路的主要原因,但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我们的管理者是不是问得少了一点?有人要说了:我怎么问,总不能天天盯着干部说:××不能贪污,××不能玩女人。这个问题是大家普遍的想法,但如果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央军委纪委、总政治部2006年月11月4日下发的《关于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我们就能找到一副良剂妙药——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性质
“诫”,就是告诫;“勉”,就是勉励之意。我们知道,在香港,有廉政公署叫公务员“喝咖啡”、联交所叫金融界人士“喝茶”这些做法,就是典型的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对有“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有腐败的苗头,并不能算是腐败分子的“问题干部”, 进行谈话,进行告诫、劝勉,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他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通过谈话,敲敲警钟,说清情况,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这一制度能够把干部官德官风及行政作为中的隐患问题消于萌芽状态,既是对干部的真正关心爱护,更能起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尤其是对那些处于违纪违规临界点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作为一种预防措施,诫勉谈话是在发现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往的反腐败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腐败分子并不都是一下子就坏掉的,而是有一个从一般违纪逐渐发展到严重违法犯罪的过程。因此从苗头抓起,早打预防针,就显得非常必要,可以使干部及时认识并改正错误,不至犯下更严重的错误。
二、 诫勉谈话的意义
总结多年来的经验教训,不得不承认,在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组织管理和法治规范时,对他们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还不够系统。实行诫勉谈话是加强部队建设、廉政建设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尝试。是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有力措施,是帮助党员干部纠正缺点和错误的有效手段。它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能调动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种制度与严刑峻法在目的上高度一致,都是为了从严治党、有错必纠。其优点在于,谈话主要以正面教育为主,实行的是超前预防。这就好比打流行病疫苗,上级机关或干部、纪检部门通过恰当的诫勉谈话,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他们犯错误的几率,特别是要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从而保证党员廉洁自律,不断增强执政能力。
三、诫勉谈话的功能
诫勉谈话具有警醒和防范的功能。在党员干部有问题苗头,官兵意见反映较集中,已经表现出轻微或一般性违纪违规行为,且造成了一定影响时,必须诫勉谈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谈话对象的错误尚处在量变的起始阶段。诫勉谈话会象“好雨知时节”一样,及时有效。通过谈话,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之以纪,明之以害,谈话对象往往比较容易感受到组织和领导的关爱,接受批评指教,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收到幡然悔悟的效果,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反之,如果此时不紧急“刹车”,任其“春眠不觉晓”,错误则会滋生暗涨,完全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给个人和工作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其实,无论是从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上剖析,还是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来反思,我们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腐败分子的堕落往往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他们都是从一般违纪违规开始,逐渐发展到严重违法犯罪。而进行试勉谈话,从时机上看,就是让当事人认识并改正小问题,终止错误继续量变的过程,防止质变的大错误出现,其作用犹如醒醐灌顶,指点迷津,不可谓不大矣。
诫勉谈话有强制和震慑的功能。党员干部应有所“畏”,只有有所“畏”,才会笃守法纪,有所不为。若无所“畏”,就会藐视法纪,无所不为。从客观效果上看,诫勉谈话能使有问题苗头的党员领导干部有所“畏”。因为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是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实质上就是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行为。虽然它不如党纪处分那样严厉,但也不象一般谈心那样轻松。作为谈话主体是代表组织的,事先已经对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是有备而谈,处于批评、规劝的主动地位。而作为被谈话对象要么不明究竟,疑虑重重;要么心存侥幸,准备申辩;要么忐忑不安,小心翼翼,是处于说明情况,接受教育的被动地位,因此,不可能不重视谈话过程。这种语境本身包含了对谈话对象的震慑力。加上谈话主体是对谈话对象有任免权和管理权的党委及干部、纪检部的人,其间双方所谈内容均要作记录,由组织留存,这表明了谈话正规性、严肃性。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谈话后,组织上还会跟踪了解其改正情况,对回答问题不实、事后改正不好的,组织上要予以批评教育,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这表示诫勉谈话有强制性。总之,诫勉谈话无疑是对违规苗头的党员领导干部,高悬起了达摩克利斯剑,提醒其“不能为”,促使其“不敢为”。
诫勉谈话具有教育和感召的功能。我们党历来重视思想教育,所倾注的精力之大,投入的成本之高,恐怕在其他政党中少有,这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特别关心、爱护和帮助,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说到“教育”,就有一个“因人而异”、“因人施教”的问题。诫勉谈话是专门针对已经有“问题苗头”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特殊方式。其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的个性化教育,使他们的行为回归到党纪党规所要求的范围内,防止由违纪到违法,由犯错误到犯罪。目前,诫勉谈话本质上是充满人情,饱含善意的活动,可达到感化,召唤的效果。在当前腐败案件仍然处于高发期,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处于关键时期,诫勉谈话就是惩防体系的组成部分,对防止腐败蔓延有积极作用。事实证明,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自律意识,是有普遍意义的基础性工作,需要经常抓,反复抓。因为现实中各种各样的诱惑,总会对人们的自律意识产生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诫勉谈话,恰恰是在一些人自律意识受到侵蚀乃至破损时,通过组织开诚布公的真情感召,重新唤起他们的自律意识。由此看,诫勉谈话本身就是教育,感召的过程,有利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反腐拒变的思想防线。
四、诫勉谈话的权限和内容
由于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有问题”的干部,本着对干部负责,对组织负责的态度,开展诫勉谈话必须在本单位的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经党委批准方可进行,诫勉谈话不同于调查,是挽救干部的行为,因此应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诫勉谈话的表格和材料由承办部门留存,不存入个人档案。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的对象以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由于诫勉谈话的特殊性,从有利于党委对问题干部的全面掌握,为党委使用干部的提供重要依据,谈话应由干部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具体承办。对营以下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由支队级党委、纪委指派专人进行诫勉谈话;团以上党员干部由上一级党委、纪委、政治机关领导进行谈话,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党委的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机关、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须经其所在单位党委或者机关党委批准,并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由党委指派人员进行谈话。这样
根据军委纪委、总政治部规定,干部在不认真履行职责、作风不民主、插手部队敏感事务等9种情况下,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指示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或者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作风漂浮,工作不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
(五)不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或者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七)插手部队敏感事务,官兵反映较大;
(八)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中,参加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的人员有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不称职;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实际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明确改正的期限。 进行诫勉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并应当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核实并签署意见。诫勉谈话后,纪委、政治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谈话对象对自身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在期限内确已改正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肯定,并告知本人;对于在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五、诫勉谈话的方法
诫勉谈话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有效形式。要真正发挥好诫勉谈话在反腐倡廉中的防范、震慑和感召作用,就必须讲究方法,追求实效。
要把握诫勉谈话的节点。在党员领导干部渐变的“节点”上进行诫勉谈话,往往能事半功倍。这里所说的“节点”,是指量变的起始阶段。此时,当事人要么处在何去何从的矛盾状态,要么处在浑然不觉的糊涂状态,及时的提醒能使他们摆脱彷徨,闻过则改:究竟要把握哪些节点呢?一是官兵非议时。对于官兵意见,不要责备其是捕风捉影,苛求其缺乏真凭实据。殊不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官兵怎么可能全面了解一个领导的表现呢?所以。只要官兵反映的意见集中,既使是蛛丝马迹,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领导干部的真实表现,就应该通过诫勉谈话敲敲警钟。二是狂妄张扬时。领导干部已到了狂妄张扬的境地,说明领导干部“用权无监督、用钱无制约”,既缺自律,又少他律,已经凸现出蜕变的征兆,得及时诫勉谈话,令其紧急“刹车”。三是政绩平庸时。其原因不是敬业不够、就是能力较差这两个方面,实质是“德”和“才”上有欠缺。这种情况下的领导干部,容易出现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因此,进行减勉谈话完全必要。四是仕途遇挫时。毋须讳言,实际工作中,有的领导干部的岗位异动,并非组织上对其不重用,或许是恰恰相反。但有些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极端情绪。这时候,忠恳的告诫,就犹如“好言一句三冬暖”,在关键时刻,起关键作用。
要把握诫勉谈话的原则。诫勉谈话因其性质、背景、作用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谈话主体应采取慎重的态度,这直接关系到谈话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应该注意把握这么几个原则:一是与人为善的原则。不能借诫勉谈话,居高临下耍威风。而应该对谈话客体多一些人性化的安排和考虑。比如,无论是谈话前,还是谈话后都不宜扩散,不损害被谈话对象的自尊心,为其留下反思悔改的空间。谈话中要防止冷热过度,和蔼不足。实践中,轻言细语说重话,蕴情含义提要求,更容易被接受。二是有备而谈的原则。谈话前,要对被谈话对象作一些了解,特别是对其存在的问题要抓住关键,分析原因,熟悉背景,做到胸中有数,对问题的提出应有较强的针对性,尽可能使谈话恰到好处,谈出效果。三是掌握主动的原则。要从谈话的实际情况出发,控制进度,调动情绪,使谈话进程自然顺畅。要给被谈话对象宽裕的时间思考和叙述,防止谈话尴尬别扭,陷入僵局。四是自我控制的原则。诫勉谈话中,被谈话方不可避免地会有戒备心理,甚至抵触情绪,对此,要有思想准备和应变套路,始终掌控自己情绪,语速的快慢,音调的高低,姿势的动作,切忌失度失态,不可把谈话变成训话,形成争辩,顶撞的局面。五是保持距离的原则。在环境的设置,态度的表露,用词的选取上,谈话主体都要与被谈话方保持适当距离,不可过于亲密和随便,丧失应有的严肃性,以致谈话客体感到无所谓,影响谈话效果。
要把握诫勉谈话的策略。诫勉谈话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人、教育人、挽救人。只有注意策略,方能达到目的。其一,针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以及其身份、心理、性格、经历、教养等个性特征,要选择适宜的谈话方式。比如,对性格外露倔犟,感情比较脆弱,情绪容易激动的,以“曲径通幽”,旁敲侧击为宜;而对老成持重,性情内向,经验丰富的,以直来直去,开诚布公为宜。其二,尽管诫勉谈话是善意之举,对被谈话对象来说,终究会有思想压力。所以要尽量营造既严肃认真,又平缓和谐的气氛。在说话用词上要讲究分寸,力求准确,促使被谈话对象在反思自己问题的同时,也能明显感受到组织的关爱。其三,要注意双向交流。如果诫勉谈话仅仅是单向的信息传递,简单的法纪宣传,生硬的指责说教,必然会削弱效果,甚至会事与愿违,造成被谈话对象或者公开抵触,或者表面接受,内心不服的局面。因此,要尽量舒缓,消除被谈话对象的思想包袱和逆反心理,主动引导他们说明情况,表露想法,申辩理由,甚至倾诉委屈。减勉谈话决不是我说你听,我压你服,而是在双向交流中,因势利导,启发觉悟,以事实和道理说服人、所以耐心倾听尤为必要。其四,注意选择合适的谈话主体。一般情况下,谈话主体不应是被谈话对象的亲朋好友或原来的下属,以免在涉及实质问题,提出严肃要求时不便启齿。曾经与谈话对象在工作、感情、利益上有矛盾冲突,恩怨纠纷的领导,也不宜充当谈话主体,防止产生误会,带来负作用。
六、诫勉谈话要注意的问题
“诫勉谈话”到底有多大的“杀伤力”,现在下结论为时尚早。诫勉谈话的实质是一种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教育”,本意是友善的,手段是友好的,方法是温柔的,旨在使有有问题的干部或悬崖勒马,或有错必纠,或迷途知返。根本目的在于教育干部、挽救干部。诫勉谈话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反对不教而诛,反对把犯错误的同志一棍子打死,从团结教育的愿望出发,通过强化对犯错误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不过话说回来,良药苦口,忠言逆耳。总会有一些“问题干部”既无自知之明,更无感谢关心、爱护之意。所以,要让诫勉谈话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是应将诫勉谈话与违纪违法调查区别开来。诫勉谈话主要是保持和挽救干部,因此对每一个诫勉对象,上级机关或干部部门恐怕都要有足够的耐心,谈话前要充分了解情况,谈话时要讲究方式方法,谈话后要做好后续工作,注意跟踪了解其思想认识、工作表现和改进情况,或再次谈话警告,或适当安抚鼓励。在开展诫勉谈话时,在严肃的前提下,在让干部认清自身不足的前提下,不能让谈话对象背上包袱,带着思想压力返回岗位,要通过谈话激发干部的热情,让干部怀着感恩的心情投入到工作当中去,千万不能在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形成影响,防止出现“破罐子破摔”现象发生。
二是勉谈话既然是一种特殊的思想教育工作,就不太可能一谈就灵。因此要与干部调配任用、警衔晋升、定期增资、表彰奖励、民主生活会制度、离任审计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起来,有意识地对诫勉干部进行思想、工作、生活等多方面的综合教育,增强诫勉对象的纠错自觉性,以达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之目的。
三是干部监督管理的渠道要更广、触觉要更灵敏一些。来信来访及媒体曝光固然是“发现”诫勉对象的主渠道,上级部门也要尽量增加主动性和预见性,见微知著。总而言之,诫勉谈话具有很强的临界预警功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千万不能沦为形式,变成马后炮。
四是要有配套措施。实施诫勉谈话最担心的莫过于信息不准,如果不能准确判定党员干部的有关行为,就可能滥用诫勉谈话,或把本应进行组织处理的严重错误给淡化了,或纵容应由司法介入的涉嫌犯罪行为。因此要让诫勉谈话真正起到作用,在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这一制度时,更要理清相关的组织处理和法律制度,以确定不同性质问题的判断边界和处理力度,从而严惩有意为恶,教育无心有过,让法与情、严与宽各得其所,各尽其能,真正管好我们的党员干部。(广西梧州支队 苏亚宾)
审核人:唐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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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广西梧州支队 苏亚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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