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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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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重庆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弥补了现有消防法规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设上的不足,并首次把个体户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之中。

  火灾同比上升

  据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今年1—10月,全市共发生火灾6315起,死亡56人,直接财产损失1403万余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7.2%%、33.2%%和10.7%%。各区县对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落实不力,目前已有江北、彭水等7个区县火灾死亡人数超过了控制指标,100个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仅完成19个,390个社区消防建设任务仅完成25个。

  经费投入不足

  除纳入市财政预算的主城区外,其他区县消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其中城口县消防大队每年业务经费仅1500元,而维持一个消防大队正常工作所需经费至少需10万至15万元。

  实施过错追究

  据了解,《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现有消防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尚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过错追究机制”,使得消防安全未能引起各级消防责任主体的足够重视。

  《草案》规定了各级消防责任主体的职责,政府、单位“一把手”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个体户有责任

  据了解,现有消防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主体大多以单位为主,没有对个体工商户作具体规范,然而存在消防隐患的个体工商户不在少数,去年重庆市4起重大火灾事故中就有两起发生在个体工商户。为此,《草案》专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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